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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课题的管理,实现科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面向全国,突出重点,倡导竞争,鼓励协作,择优立项,保证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课题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由研究院负责,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研究课题规划与管理工作,制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发布年度课题申报指南,进行课题管理,组织各类课题的成果鉴定、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使用研究院课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课题类型

  第五条 研究院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围绕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教育教学变革、数字融合出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

  第六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主要是教育信息化研究和数字出版融合研究领域内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长远性的问题,期限为2-3年,研究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一般课题主要是教育信息化研究和数字出版融合研究领域内实践应用层面的具体问题,探索不同情景下深度融合创新应用的规律和方法。课题期限为1年,不提供经费支持。

  第八条 以上所有类型的课题,均统一由研究院进行成果鉴定,并提供推广应用等相关支持。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课题相关领域内的专家书面推荐;

  3.能够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5.同一个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如果已有立项成功的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尚未结题,则不能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二)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等单位;

  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3.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能够开具“课题费”项目正式发票,并负责组织预算执行以及对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每年课题申报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一到二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参照课题年度指南确定的选题,按照课题管理平台上要求的课题申报内容,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取消课题申报资格。已经批准立项的课题,撤销课题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由研究院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免收评审费。

第五章  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其本人申请课题或本人参与申报课题研究的,不安排其参加相关立项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研究院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在网上提交的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组成员依据课题评审标准,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给出专家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审批:研究院汇总专家的评审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术委员会负责立项课题的最终审批。

  (四)结果公示:审批通过后,在课题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1周,公示期满给相应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立项证书。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评审纪律。参与课题立项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过程情况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严格禁止在课题立项评审工作中索要或收受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或礼物。

第六章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管理以研究院、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三级管理为主。研究院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管理和研究工作。课题的管理与指导、课题的申报与立项审批、课题的开题与中期检查、课题的结题鉴定及过程性管理等都将通过课题管理平台实施。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制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在课题管理平台上提交开题报告和专家建议表。专家建议表需提交专家签字后的扫描文件。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进展到中期时,课题负责人需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见课题管理平台“中期检查”栏目),汇报课题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初步形成的主要研究观点、阶段性课题研究报告、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情况。中期检查以自查自评为主,研究院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期满时,课题负责人需填写《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见课题管理平台“结题”栏目),将其电子版与结题报告、研究成果、课题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结题材料在课题管理平台上提交,同时将课题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版《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邮寄至研究院。

  研究成果由课题研究计划中对预期研究成果的承诺决定,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课例、数字资源、信息化系统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课题有重要内容变更需要报批。立项课题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管理单位、改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申请撤项、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等,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见课题管理平台“课题变更”栏目),将课题负责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后的扫描文件或照片提交至课题管理平台,同时将纸质版邮寄至研究院,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经费使用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专款专用、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支出的课题经费必须是在课题研究工作中真实发生的费用,且必须与所开展的课题研究工作直接相关,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

  课题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食品、礼品、餐费等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撤项管理

  如立项课题如果存在: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或虚假宣传;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剽窃他人成果,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

  5.擅自变更课题;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7.无特殊情况中止课题研究者;

  8.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上述情况之一,按撤销课题立项处理。如果课题经费已经划拨,需及时退回。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课题研究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设立课题研究实验学校,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研究院批准后方可设立。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严禁向课题学校违规收取有关费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负责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课题鉴定免收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要求:所有课题均需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一份。重大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或南京大学CSSCI版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重点课题应在国内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一般课题和定向课题应在国内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提交不少于5个优质案例。

  专著或论文发表需按照出版要求在显著位置注明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课题名称、类别和课题批准号等字样,且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人,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选作鉴定专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1人。

  (二)一般课题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鉴定专家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对照课题立项协议中约定的预期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提交个人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鉴定专家组组长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采用会议结题鉴定方式。由课题承担单位汇报课题研究成果,并接受专家的质询,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并确定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

  第三十条 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复审、不予通过五级,在人教数字教育研究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通过”的课题,研究院整理相关结题验收材料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颁发结题证书。鉴定结果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再次申报课题给予优先考虑。

  (二)鉴定结果为“复审”的课题,按照专家鉴定意见完善研究工作后,在一年内可再次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如再次鉴定获得“优秀”“良好”“通过”结果,仍可颁发结题证书,否则为“不予通过”。

  (三)鉴定结果为“不予通过”的课题,按照撤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人教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将与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签署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的相关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研究院。